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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损害国家尊严的个人不得参与拍摄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来源:澎湃新闻)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播放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来源:澎湃新闻)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播放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而在草案三审稿中,对“非法录音录像”的处置仅规定予以制止和要求离场。对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两项措施力度不够,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删除已经录制的音频、视频资料。表决的草案最终采纳这一建议作了修改。

  草案三审稿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不得与从事过上述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外,电影摄制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境外个人。对此,最终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增加规定:“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针对电影销售中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电影产业促进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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