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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告整形机构侵权案开庭 未当庭宣判

[摘要]林志颖(资料图)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于立霄)近年来,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高发。24日,台湾艺人林志颖起诉北京某医疗整形机构擅自使用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林志颖诉称,某诊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

林志颖(资料图)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于立霄)近年来,医疗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案高发。24日,台湾艺人林志颖起诉北京某医疗整形机构擅自使用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林志颖诉称,某诊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林志颖:越老越帅,就是因为微整形!》的文章,擅用自己多幅照片,旨在宣传其医疗整形类项目,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及某诊所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一审时被告辩称,涉案微信公众号是某医疗投资公司注册并实际运营的,照片是医疗投资公司私自上传,与被告无关。而林志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侵权文章所载照片是其本人肖像。

  一审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某诊所赔礼道歉,赔偿林志颖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某医疗公司及某诊所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此案当天在二中院进行二审,上诉方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微信公众号不能认定为我公司所有,涉案文章和照片也不是我公司私自上传的,而是一家伊某公司。况且涉案文章和照片并无夸大、无歪曲、无贬损林志颖的形象。

  林志颖没有到庭,他的辩护律师代其出庭并表示,某医疗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与上诉人提供的运营公众号的名称一致。因此我方认为,某机构与涉案公众号上诉人的名称所要宣传的主体是相同的。

  针对经济和精神赔偿问题,上诉方辩称,本案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但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无法律依据。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诉讼双方均同意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此案当庭没有判决,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由于网络侵权操作简便易行,违法成本较低,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广告效应,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在宣传中擅自使用明星照片,导致网络侵权案件高发。

  二中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2年至今年,该院共审理医疗美容机构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61件,涉及明星20余人,涉案医疗美容机构30余家。在审理的61件相关案件中,网络侵权案件达53件,占到全部审结案件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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