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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评王宝强事件:法律的交给法律

[摘要]王宝强到朝阳法院起诉离婚 搜狐娱乐讯今天刷了屏的“王宝强离婚”热门话题,已经在网民中掀起了泥潭里的巨浪,茶杯里的风暴。一位法院专审离婚案件的法官朋友,说是有些离婚真等闹到法庭上,基本就是谩骂与板砖齐飞,揭底共互爆一色。 单单马蓉那条“欲盖弥彰...

王宝强到朝阳法院起诉离婚


  搜狐娱乐讯 今天刷了屏的“王宝强离婚”热门话题,已经在网民中掀起了泥潭里的巨浪,茶杯里的风暴。一位法院专审离婚案件的法官朋友,说是有些离婚真等闹到法庭上,基本就是谩骂与板砖齐飞,揭底共互爆一色。

      

  单单马蓉那条“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的微博,截至目前,就已经有了155万+的回复,且几乎为谩骂。单纯指责出轨的回复已属客气,更有甚者则大叫让其净身出户。网上也有人评价王宝强的“声明”,是一个乡鄙野夫的野蛮复仇,是凤凰男失败的必然宿命。

  说实话,闹到法庭上的离婚案子,到底还是在用法律解决问题。且不说公众人物的舆论,真假难辨。是否净身出户,这个必须由法律说了算。若王宝强在其“声明”中所述情形为真,那大可以交由法律判断。而替法院让人净身出户,或者相反,一口咬定王宝强有阴谋论,以“舆论审判”代替“法律审判”,这种“公正”长安君是敬谢不敏的,是不敢领教的。

  王宝强的“声明”,有一句话很紧要:“在此过程中我将依法处理好一切事宜”。“依法”二字是重中之重。毕竟,我们已经不是浸猪笼挂磨盘沉潭的舆论吊打社会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此次事件,更不该演变成舆论的狂欢。所以长安君要说的,是法律。

  此次舆论的争论点很多,其中有两个长安君觉得值得一提:1、对马蓉出轨的态度;2、王宝强发“声明”是否合适。

  二者都可以从《婚姻法》的角度,找到它们的归宿。

  对于第一点,对马蓉出轨的态度,网友们的表态目前足够鲜明,即:愤愤不平,同情王宝强,对于此事认为应该决不姑息绝不原谅。一个是自己的老婆,另一个是最信任的经纪人,被两个最亲的人背叛确实是难以接受的事实,王宝强的行为值得理解。

  这一点如果马蓉的确有出轨的行为,那么网友的态度可以理解。这种本能的愤怒,从积极的方面看,体现了大众对婚姻契约的尊重,对婚姻道德的遵从。法律源于生活,《婚姻法》第四条即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婚姻的缔结,在大多数人看来,应该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的基础上。婚姻关系是排他的,它代表个人对于自由权利的限制和约束。说得更直白些就是:“我,王宝强,愿意为了和马蓉结婚,从而放弃同其他女人产生关系的权利。”这个契约,同样约束着马蓉。任何一方违反契约,就是对另一方坚守契约人的不公平。此时,就上升到需要承担责任的层面了。而“离婚”正是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这也正是《婚姻法》第四章存在的意义。

  从这个角度看,王宝强因为马蓉的出轨,从而提出离婚,证据是否充足咱们另说,离婚本身是《婚姻法》赋予他的合法权利。

  现在再来谈谈第二点,王宝强发“声明”是否合适。在今天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有一些声音,很容易就被忽视了:一些网民认为,虽然王宝强说“尽力将因此给双方父母和两个尚未成年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但这份“声明”实际上是一个反面注解。

  还是《婚姻法》第四条,前文长安君只引用了一半,它还有后一半,这里引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表面上调节的是婚姻法律关系,不调节感情。但法律的渊源之一,是“公序良俗”。它的意义在于,撇开法律,从道德和伦理层面看,婚姻关系也应该是平等与尊重的。

  “忠臣去国,不絜其名;君子绝交,不出恶声”,虽然夫妻相离不非要求彼此“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但敬老爱幼,互相扶助,不伤老父慈母之心,不给孩子生成心理阴影,愿意遵守婚姻契约时彼此和睦,不愿意遵守契约时,也该以和平方式分手,以法律为手段去做善后。

  一个原则:我们尊重契约,我们,不要暴力。

  王宝强或许真诚地想守护双方父母和自己孩子内心中的安宁,但当他将这份“声明”抛诸于公众视野内,继而掀起舆论狂澜时,他或许,已经破坏了这份平静和尊重。

  对“声明”激发出的小伙伴们的疑问,长安君要谈的,是更多的法律问题,而非道德批判和“舆论审判”:

  比如,离婚要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微博声明离婚无效,此时将百度知道中的马蓉词条改为“王宝强前妻”,更属无稽;

  比如,如果马蓉与宋喆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确凿,分配财产上才可以考虑过错方少分,而非“净身出户”;

  比如,离婚时可以申请法院精神损害赔偿,但前提一定是出轨认定后;

  比如,如果能证明王宝强恶意转移财产,有足够的证据,马蓉依旧可以依法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比如,王宝强有权申请DNA亲子鉴定,若鉴定结论确实不是亲生,可申请赔偿……

  但这些“比如”,是要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庄严的法庭中,得出最终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不是在事实未认定的前提下,就把属于夫妻两人间的事,扔到不知情的群众当中,任由它在舆论的狂风暴雨中,被撕扯得面目全非。

  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公众人物,理应对舆论的力量深有体会。

  这也是最令长安君气愤的地方。王宝强的“声明”发出没多久,就有网友将所谓的“捉奸照”扔上网;更有一些好事之徒,仿佛唯恐天下不乱,贴出孩子的照片,指出该去验验DNA。这在长安君看来,岂止没有良知,简直缺乏人性。

  只是幸而有法律可以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绝对权,即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得侵犯。不但夫妻间发布不实言论,只为发泄一时之气,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上造谣传谣,照样躲不开恢恢法网。

  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

  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广场上欢呼的人,只能接受非常简单的情绪,要么非常好,要么非常坏。千万不要小看以道德绑架,对当事人进行的“舆论审判”。须知错误的、失去控制的力量,就是暴力。

  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依靠事实,只依靠在网上当键盘侠,用言语暴力去以暴制暴,这种英雄主义是可怕的。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式的评判和舆论狂欢,占领道德制高点的义正词严,都是不负责任的。

  古语有云“言灵”,在迷信时代,它很形象地强调了观点一旦说出口,就有了生命,再也不受自己控制。放在当代,不负责任的言论,一旦抛出,就极易在人群中发酵、扩散、传染、失控……当网络声讨成了习性,当标签代替了事实,当情绪淹没了理性,我们必然会陷入到非黑即白、非此即彼、非对即错的简单思维陷阱中。

  有关婚姻的忠诚。今天看到一篇文章,有几句话长安君深以为然:“如果愿意忠于婚姻,就结束这段所谓的更合适的今生真爱。如果不想再忠于婚姻,就协议办离婚。文明社会下,离婚是可以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婚姻是一种社会盟约……一切自由,都必须在不背弃盟约的前提下。任何高尚纯真的借口,都不足以支持背盟耍流氓。”

  我想大多数小伙伴都不会反对这段话的精神。

  只是,还请让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

  如果长安君说到此处,有人还不明白。长安君希望大家能看看王宝强的孩子的眼神。他还什么都不知道,但他或许以后会知道。请想想,今天发生的一切,将会为他带来什么。

  希望王宝强“声明”中提出的“依法处理”,未能善始,但能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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